产品合规
检测/备案/注册
北京药监一问一答(第三十三期)
答:从事化妆品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符合《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的要求。 应基于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制备工艺对原料带入的,和产品生产过程产生或带入风险物质的情况分析,结合现有毒理学试验数据、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等资料,识别化妆品中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按照《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中的评估原则和程序等相关要求对风险物质进行安全评估。 答: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参考国内外权威机构风险评估结论等方法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物质进行识别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产品中可能存在以下有害物质时,特殊化妆品应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普通化妆品可提供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备案人按照《关于优化普通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2023年 第13号)要求出具的检验报告。 1.汞、铅、砷、镉:所有注册或备案产品均需提供汞、铅、砷、镉的检验报告,产品中汞限值为1mg/kg;铅限值为10 mg/kg;砷限值为2 mg/kg;镉限值为5 mg/kg。 2.二噁烷:配方中含有乙氧基结构的原料如乙氧基二甘醇、聚乙二醇(PEG)类及其衍生物、脂肪醇聚醚类及其衍生物、聚山梨醇酯类及其衍生物、泊洛沙姆等原料时需要检测产品中的二噁烷,产品中二噁烷限值为30 mg/kg。 3.石棉:配方中含有滑石粉原料时需要检测产品中的石棉,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在现有检测方法条件下,产品中不得检出石棉。 4.游离甲醛:配方中含有甲醛缓释体类的原料如咪唑烷基脲、DMDM乙内酰脲、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脲、羟甲基甘氨酸钠、2-溴-2-硝基丙烷-1,3二醇、5-溴-5-硝基-1,3-二噁烷、甲醛苄醇半缩醛、7-乙基双环噁唑烷、二甲基噁唑烷等原料时需要检测游离甲醛,根据检测结果进行评估。 5.甲醇:当配方中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应提供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中甲醇的检测报告,产品中甲醇限值为2000mg/kg。 (二)《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原料中存在的风险物质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可通过原料质量规格或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对风险物质进行评估;也可通过原料中的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配合相应质量管理措施的方式进行评估,以确保原料的相关控制指标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亚硝胺:配方中含有染发剂如2,6-二羟乙基氨甲苯、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2-甲基-5-羟乙氨基苯酚、HC黄2号、N,N-双(2-羟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等原料时,需要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亚硝胺,该原料不和亚硝基化体系一起使用;原料中亚硝胺最大含量 50g/kg;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 2.仲链烷胺、亚硝胺:配方中含有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如三乙醇胺等,或含有单链烷胺、单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如氨丁三醇、氨甲基丙醇、吡罗克酮乙醇胺盐、乙醇胺等原料时,需要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仲链烷胺、亚硝胺,该原料不和亚硝基化体系 (Nitrosating system) 一起使用;避免形成亚硝胺;最低纯度为99%;原料中仲链烷胺最大含量 0.5%;产品中亚硝胺最大含量 50g/kg;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 配方中含有脂肪酸双链烷酰胺及脂肪酸双链烷醇酰胺如椰油酰胺 DEA、棕榈仁油酰胺DEA、鲸蜡基-PG-羟乙基棕榈酰胺等原料时,需要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仲链烷胺、亚硝胺,该原料不和亚硝基化体系 (Nitrosating system) 一起使用;避免形成亚硝胺;产品中仲链烷胺最大含量0.5%,亚硝胺最大含量50g/kg;原料中仲链烷胺最大含量5%;存放于无亚硝酸盐的容器内。 (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对产品中存在的风险物质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可通过原料质量规格或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对风险物质进行评估;也可通过原料或者产品中的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配合相应质量管理措施的方式进行评估,以确保产品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丙烯酰胺:配方中含有以丙烯酰胺为起始原料合成的聚合物如丙烯酰胺/丙烯酸钠共聚物、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酯-13、聚季铵盐-7等原料时,需要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丙烯酰胺,驻留类体用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0.1mg/kg,其他产品中丙烯酰胺单体最大残留量0.5mg/kg。 (四)经危害识别,产品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物质时可提供原料或产品中的风险物质含量的检验报告,或者包括该风险物质的控制要求的原料质量规格或原料安全信息文件,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保证其使用安全。 1.二甘醇:配方中含有以下原料如甘油、丙二醇、乙二醇,乙氧基二甘醇、聚乙二醇(PEG)类及其衍生物、聚山梨醇酯类及其衍生物、脂肪醇聚醚类及其衍生物等,需要识别并评估二甘醇,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 2.苯酚:对可能带入苯酚的原料,如苯氧乙醇由苯酚和环氧乙烷进行加成反应制得时,需要识别与评估风险物质苯酚,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 3.甲醇:配方中含有乙醇、变性乙醇、异丙醇等原料时(乙醇、异丙醇含量之和<10%(w/w)),需要识别与评估风险物质甲醇。 4.农药残留:植物来源原料应了解其制备工艺,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如植物油、植物叶汁等,需识别并评估农药残留,其限值可参考我国及国际相关要求。 5.氢醌:对可能带入氢醌的原料如α-熊果苷、β-熊果苷等,需要识别与评估风险物质氢醌,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 6.苯:对可能带入苯的原料如卡波姆等,需识别并评估风险物质苯,其在产品中的残留量应≤2 mg/kg。 (五)需提供原料生产商出具的证明资料或原料安全信息,确认其不属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禁用原料目录中的原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配方中含有矿脂时,需确认清楚全部精炼过程并能够证明所获得的物质不是致癌物。 2.含有推进剂丙烷、丁烷、异丁烷时,需确认丁二烯含量≤0.1%(w/w)。 3.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混合烷烃如C15-19烷、C18-21烷,需提供其CAS号,并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相关要求提供相关质量规格或证明材料。如CAS号为64741-76-0的,需确认二甲基亚砜提取物含量≤3%;CAS号为64742-46-7的,需确认清楚全部精炼过程并且能够证明所获得的物质不是致癌物。 (六)儿童化妆品需要关注的风险物质的评估 基于儿童生理特点,儿童化妆品在完成上述(一)至(四)规定的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外,还需对以下风险物质进行识别与评估: 1.配方中含有库拉索芦荟等原料时,需识别与评估风险物质蒽醌,其评估可参考权威机构的评估结论。 2.配方中含有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时,需识别并评估其中的椰油酰胺丙基二甲胺、3,3-二甲基氨基丙胺和单氯乙酸,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评估结论或我国相关标准。 3.配方中含有香精、植物精油或香料成分时,需对其中的致敏成分进行识别并评估,如含有互生叶白千层(MELALEUCA ALTERNIFOLIA)叶油时,需识别和评估风险物质甲基丁香酚,其限值可参考权威机构评估结论。 4. 配方中含有甘油时,其纯度应≥ 95.0%,识别与评估二甘醇含量应≤0.1%。 答:《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仅是在现有技术水平和认知下对化妆品中常见的风险物质提出了相应的评估要求。鼓励企业根据原料的来源、组成、生产工艺、包装材料等方面对产品中的风险物质进行全面识别,若发现未在《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中列出的风险物质,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要求开展评估,评估结论安全的原料方可使用。 小提示:《化妆品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技术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以及当前科学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更新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将适时进行调整。
北京药监一问一答(第三十四期)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从业人员入职培训和年度培训计划,确保员工熟悉岗位职责,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以及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为质量安全负责人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质量安全负责人持续更新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履职能力。质量安全负责人每年相关学习培训不少于40学时。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培训档案,培训档案一般由培训情况记录和培训证明资料两部分组成。包括培训人员、时间、内容、方式及考核情况等。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范围,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之前,目前执行原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范围,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手部皮肤病(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和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患有这些疾病的人员,不能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员工姓名、健康检查日期和结果、健康证、体检报告等内容。且《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至少保存3年。 《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外来人员管理制度,包括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域或仓储区域的批准登记制度。进入这些区域前,外来人员必须有企业人员给予清洁、消毒、更衣、安全等方面的指导,在进入后也应当由企业相关人员陪同并对其行为进行监督指导,避免发生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 广州市监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六十五期) 为化妆品选择包材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化妆品的成分、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对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适的模拟液对包材开展的浸出物研究报告,化妆品产品历史安全性数据或报告,根据食品、药品或自建的方法对化妆品的包材已开展的相容性研究报告,基于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或声明或质量控制报告,以及化妆品稳定性实验结果综合评估化妆品安全性报告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法或多种方式,评估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 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无法提供上述安全性评估资料或发现化妆品与其包材发生相互作用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时,应参考《相容性技术指南》开展相关研究。 对化妆品配方体系近似、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容器或载体包装材质相同且来源一致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相容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在加速试验结束后提交注册备案申请,长期试验报告企业存档。 化妆品稳定性评价目的是考察化妆品在一定温度、湿度等条件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时间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根据化妆品特性、包装材料等因素确定。需设置多个试验时间点研究化妆品的质量变化,时间点的设置应依据产品形态特点及稳定性趋势评价要求等而设置。 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稳定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