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合规
检测/备案/注册
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常见问题解答(二),详细内容如下:
1. 问:化妆品经营者是否可以将大包装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后销售?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据此,化妆品经营者以及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以下统称“化妆品经营者”),对大包装的化妆品“分装”成小包装,其行为如果接触化妆品内容物,则属于化妆品生产行为,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经营者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的方式“分装”化妆品后销售的行为,涉嫌违法,应予禁止。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及地址、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全成分、净含量、使用期限、使用方法及必要的安全警示等。根据《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产品标签样稿是制作化妆品标签的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化妆品标签样稿内容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产品标签样稿应当包括化妆品拟上市销售包装上用以辨识说明产品基本信息、属性特征和安全警示等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说明等内容。除相关法规规定标签上应当标注的内容外,企业自主选择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与产品安全和功效宣称相关的内容,应当一并填报至产品标签样稿中。对于不在产品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例如:一些企业的产品品牌理念、企业文化、创始人研发故事等产品广告宣传的内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应当填报至产品标签样稿中。
答:根据《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履行化妆品信息披露的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其中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对于化妆品标签信息中产品“使用期限”的披露方式,考虑到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可能经营多批次产品,逐一对各批次产品使用期限进行披露存在困难,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可以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说明产品使用期限详见产品销售包装。
此外,根据《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除披露化妆品标签信息外,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需要强调的是,这里的“一致”,不是文字上的“一模一样”,而是表达的意思一致。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可以在其所经营化妆品的产品展示页面上,对该产品的安全和功效宣称做不超出“产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范围和意思表示的广告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