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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官方公报 (EU) 2023/1545,修订欧盟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关于化妆品中香精香料过敏原标签的规定,新增56种香精香料过敏原。本次修订于 2023 年 8月 16 日起正式生效,并且给予行业 3 - 5 年过渡期。
欧盟化妆品法规要求,如果这些香精过敏原在驻留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01%,或在淋洗类产品中的浓度超过0.01%,则应在化妆品包装上单独进行标识。
(EU)2023/1545新 规 过 渡 期
修 订 详 情
1. 根据欧盟化妆品法规(EC) 1223/2009第19(1)条第(g)款: 1)化妆品包装上应标明全成分清单; 2)用作香精香料的成分在标签上应被列为“香精 (Parfum)”或“香氛 (Aroma)”; 3)需要单独标识的香精过敏原情况。 2. 根据修正案(EU)1545/1223 需要单独标识的香精香料过敏原物质清单扩大至80种: 1) 欧盟化妆品法规(EC)1223/2009附录III原有香精香料过敏原26种; 2)2017年8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官方公报 (EU) 2017/1410,禁用新铃兰醛 (HICC); 3)2021年10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官方公报(EU) 2021/1902,禁用丁苯基甲基丙醛 (铃兰醛); 4)2012年6月,SCCS通过了SCCS/1459/11号意见,确定了另外56种导致人类过敏的物质,但尚未提出单独标签的要求; 5)根据此意见,修正案(EU)1545/1223扩大了需要单独标签的香料过敏原物质清单从24种扩大至80种并纳入法规附件II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