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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备案答疑--系统操作与精油专题

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第五十二期)和(五十三期)。

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第五十二期)  

问题1:关于普通化妆品年报工作的温馨提醒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的要求,备案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通过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交备案时间满一年普通化妆品的年度报告,即2022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产品应当开展2024年度备案年度报告工作。

  请相关备案人抓紧开展年度报告工作,对需要继续生产的备案产品,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落实备案年度报告工作;不再继续生产的,备案人应当于2024年3月31日前通过平台主动注销备案。备案信息注销前已上市的相关产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年报期限截止后仍未开展年报工作的相关备案产品,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问题2:哪种情况需要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普通产品注销后再次备案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现平台设定,当某产品名称已提交备案(去除空格后,国产进口一同比对),主动注销后,任一备案人再次使用该产品名称进行备案时均需上传《注销再次备案说明文件》。

问题3:预备案号被清理后,对应的产品名称能否继续用于产品备案?

  答:预备案号被清理后,对应的产品名称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用于产品备案。

问题4:产品存在多份备案检验报告(一家生产企业),应如何进行系统填报?

  答:应在“备案申请表”中点击“+”增加“检验报告号”,再逐一进行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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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哪种情况需要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注册牙膏有关角色账号?

  答:根据《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国产牙膏备案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69号),牙膏备案人注册地在广东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产牙膏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产品备案。牙膏备案人通过登录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网站(https://mpa.gd.gov.cn/portalEp/)“广东智慧药监企业专属服务平台”提交其具备相应能力的有关资料进行用户注册。

  进口牙膏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接受广东省外国产牙膏备案人委托生产的生产企业,需在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牙膏)信息服务平台申请相应的角色账号。

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通化妆品备案问答(第五十三期)

1、问:如何区分精油相关的术语定义?

   答:根据GB/T 26516-2011《按摩精油》和QB/T 4079-2010《按摩基础油、按摩油》的规定:

  (1)精油 essential oil

  从植物原料经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所得的产物:

  ——水蒸馏或水蒸气蒸馏;

  ——柑桔类水果的外果皮经机械法加工;

  ——干馏。

  注:随后用物理方法使精油与水相分离。

  (2)净油 absolute

  浸膏、花香脂或香树脂经在室温下用乙醇提取后所得的一种有香气的产物。

  注:通常乙醇溶液经冷却和过滤以除去蜡质,随后用蒸馏法除去乙醇。

  (3)按摩精油 massage essential oil

  由一种或多种精油和/或净油及为提高其质量而加入的该精油/或净油中含有的香料成分和适量的溶剂、抗氧剂等混合制成的对人体皮肤起护理作用的产品。该产品不是直接使用于人体皮肤上的化妆品,需用按摩基础油适当稀释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肤。

  (4)按摩基础油 massage base oil

  由精制植物油﹑矿油、抗氧剂等原料混合制成,用于稀释按摩精油和/或人体皮肤按摩的油状产品。

  (5)按摩油massage oil

  由按摩精油和按摩基础油配制而成的按摩产品。

  从上述精油的相关术语定义可知,按摩精油产品是不能直接使用于人体皮肤上的化妆品,需用按摩基础油适当稀释后以涂抹或按摩方法施于皮肤;按摩油是由按摩精油和按摩基础油配制而成的按摩产品,可以直接施于皮肤。建议备案人在备案时根据具体精油产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进行准确规范地命名。

2、问:哪些精油产品不属于化妆品?

  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当精油产品的使用方法、使用目的和作用部位符合化妆品的定义时,其属于化妆品。当用于芳香疗法,宣称医疗作用或者用于香薰、净化空气、舒缓助眠等的精油产品,则不属于化妆品。

3、问:按摩精油类化妆品如何备案?

  答:根据《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包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必须配合使用或者包装容器不可拆分的独立配方的化妆品,应当分别填写配方,按一个产品申请注册或者办理备案。

4、问:精油类化妆品命名和宣称应注意什么?

  答:化妆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并应当避免产品性状、外观形态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精油类化妆品名称应避免使用医学名人姓名或医疗术语,如仲景、华佗、固本培元、温养活络等;其使用部位应符合化妆品定义,不得以文字或图案方式描述为关节、穴位等特殊部位;功效上不得进行调理养身、疏通活络、舒缓身心等类似宣称。

5、问:精油产品如何开展安全评估?

  答:《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7.1.1条款规定化妆品产品的安全评估应以暴露为导向,结合产品的使用方式、使用部位、使用量、残留等暴露水平,对化妆品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以确保产品安全性。两剂或两剂以上混合使用的产品,应当按照说明书中的使用方法对混合后的各成分开展评估,当使用方法中各部分也可单独使用时,应当分别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