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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5月1日起租赁广州市白云区平沙路14号平沙创意园*开展经营活动,于2022年5月15日起在其开设的抖音平台店铺“***旗舰店”销售“**甲油胶”,当事人未能提供所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所销售的产品为当事人自行生产。当事人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起始时间未知,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止,在上述经营场所生产涉案化妆品“***甲油胶”,现场生产及存放涉案化妆品“***甲油胶”(15ml/瓶)共计21500瓶,根据当事人在抖音平台的销售记录,认定涉案化妆品“***甲油胶”(15ml/瓶)销售价格为每瓶9.7元,总涉案货值金额为208550元。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地址确认书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于2023年8月20日退回妥投;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于2023年8月20日退回妥投;于2023年8月16日向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因拒收于2023年8月21日退回妥投。鉴于上述情况,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 因当事人涉案产品数量较多,涉案产品货值较大,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依法从重处罚。当事人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化妆品“**甲油胶”(15ml/瓶)成品21500瓶,没收专用于违法生产的设备“甲油胶数控精准灌装机”6台,没收专用于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原料6桶,没收专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材料“***甲油胶”空瓶2980瓶及瓶盖、刷杆、标签1批; 二、罚款人民币5318025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8月30日 |
合 规 提 示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对化妆品生产实行许可管理。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 配制、填充、灌装化妆品内容物,应当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标注标签的生产工序,应当在完成最后一道接触化妆品内容物生产工序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