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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提示《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重要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网络经营行为,国家药监局于2023年3月发布《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并规定《办法》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执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办法》中需要引起注意的重要内容再次提示您:


对于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而言,《办法》秉承“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原则要求,将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的管理职责赋予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压实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包括:细化、明确了平台实名登记、日常检查、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投诉举报处理、不良反应监测等各项平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强调了审查入网经营者主体资质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平台履行日常检查义务的具体要求,包括入网产品信息发布检查和日常经营行为检查等,对检查内容和要求并建立风险信息监测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发现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区分一般情形和重大质量安全信息的“双报告”机制。《办法》还明确,对于未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未按要求向省级药监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经营线索的平台,省级药监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处置


对于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而言,按照“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监管原则,《办法》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提出要求,对在线下经营化妆品所应当履行的进货查验、贮存运输、不良反应报告、问题产品召回等义务,同样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办法》特别结合网络经营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独具特色的监管措施。


一是针对化妆品网络经营中时而出现的虚假夸大宣传问题,《办法》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全面、真实、准确、清晰、及时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平台内经营者披露的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相关内容一致。”


二是针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办法》规定,“抽样检验涉及检出禁用原料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儿童化妆品不符合规定等情形的,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规定的特定批次产品;对于同一品种的其他批次产品,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仍继续经营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对该化妆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的监管公开信息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针对产品抽样检验不符合规定开展自查的情况报告予以公示,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一年,供消费者选购时参考。”


对于监管人员而言,《办法》明确了化妆品网络经营的监管要求。对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管中涉及的监督检查职权、行政处罚管辖权、网络抽样检验、证据采用、网络监测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办法》还强调加强与平台的沟通协作,对风险控制程序和资料调取程序进行了规范。


下一步,北京市药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规定,不断夯实化妆品网络经营者主体责任,强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监督管理,持续净化化妆品网络经营环境。


来源 | 北京药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