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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
案例详情:
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与广州****化工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生产经营**发丝养护原液。至被我局发现时止,当事人共销售**发丝养护原液(批号:B******03 XC)1927瓶,销售总金额为122271.26元,赠送客户951瓶,成本为4.5元/瓶。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22271.26元,货值为126550.76元。
违法详情: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详情: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22271.26元;
三、罚款132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化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合规提示:
化妆品生产必须符合技术规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案例二 生产未执行留样、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案例详情:
2022年7月8日,广州白云市场监督局发现当事人存在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受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发丝养护原液(批号:BS*****3 XC)2880瓶,留样2瓶,其余2878瓶生产后交付该公司,委托加工费0.65元/瓶。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产品原料、包材等生产成本为4.5元/瓶。当事人生产上述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870.7元,货值为12960元。
违法详情:
其他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妥善保存化妆品成品留样的行为,违反《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的化妆品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处罚详情: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870.7元;
三、罚款80000元;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化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合规提示:
化妆品生产完必须留样保存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成品留样管理和留样记录制度。化妆品成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逐批进行留样并做好记录。留样应当在规定的条件下保存,留样数量应当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的需求。
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产的化妆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案例三 生产超出许可证规定范围化妆品
案例详情:
依据2023年03月15日晚央视“315”晚会上曝光视频信息,2023年03月15日21时30分至2023年03月16日02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广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9日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的货值金额为24536元。当事人于2023年03月03日至2023年03月09日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的货值金额为24536元。当事人于2023年02月10日至2023年03月14日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的行为的违法所得为2392.8元,货值金额为14060元。
违法详情: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详情: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392.8元;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生产的化妆品;
三、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的包装材料;
四、对当事人用于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处以392576元罚款;
五、对当事人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处以2109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共计605868.8元。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的行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立即停止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的行为。
合规提示:
生产化妆品不能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组织生产。化妆品生产许可变更、延续、补办及注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生产必须依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持续有效运行。生产车间等场所不得贮存、生产对化妆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产品。
案例四 生产菌落总数超标化妆品
案例详情:
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生产了196盒“****舒缓修护亮肤冻干面膜+纯净水”(产品批号:A1 2****,限期使用日期:2024/09/13,包装规格:650mg*6+25ml*6)。上述化妆品于2023年1月16日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结果如下:“检验项目”为“菌落总数”;“单位”为“CFU/ml”;“标准规定”为“≤1000(其他化妆品)”;“检验结果”为“7300”;“检出浓度/检出限”为“/”;“单项结论”为“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为“本品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违法详情: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理》第六条第二款规定
处罚详情:
1.没收违法所得950元;
2.没收“***舒缓修护亮肤冻干面膜+纯净水”(产品批号:A1 2****,包装规格:650mg*6+25ml*6)3盒;
3.罚款12000元。
合规提示: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案例五 生产未按载明技术要求
案例详情:
当事人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粤妆20****),于2021年10月27日生产“****孩B.B霜”(规格型号:60ml/盒;批号:110*****1;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4/保质期:三年)共200盒,其中留样6盒。2021年11月15日,当事人以8.6元/盒的单价销售给客户20盒。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为1720元,违法所得为172元。
违法详情: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详情:
一、没收“*****孩B.B霜”(规格型号:60ml/盒;批号:11****1;限期使用日期:20241104/保质期:三年)180盒;二、没收违法所得172元;
三、罚款人民币23000元;
(合计罚没金额为人民币23172元)
合规提示:
企业要按照备案或注册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