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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妆出海东南亚|越南/泰国/印尼化妆品原料合规要求,一文吃透!

       随着化妆品“出海”热潮持续升温,东南亚市场凭借庞大的消费潜力,成为众多美妆企业的重点布局方向。但东南亚各国化妆品监管体系存在差异,尤其是原料使用要求,直接决定产品能否顺利合规上市。

作为东南亚区域合作的核心,东盟制定了统一的化妆品监管框架,在此基础上,越南、泰国、印尼等主要成员国又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细则。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东盟及越南/泰国/印尼的化妆品原料要求,帮你理清合规要点,避开出海误区。

一、东盟统一要求:搭建区域合规基础

东盟通过《AGREEMENT ON THE ASEAN HARMONIZED COSMETIC REGULATORY SCHEME》(东盟统一化妆品监管协定),建立了以欧盟成分清单为基础的区域化妆品监管框架,为各成员国提供监管依据,同时兼顾各国灵活性。

该框架的核心要求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统一的成分参考标准,二是成员国特殊原料授权机制:

1. 原料清单参考机制:

东盟明确规定,化妆品原料使用需参考EU 76/768/EEC(欧盟化妆品指令)中的成分清单,确保区域内原料使用的基本安全性与一致性;尽管欧盟现行化妆品法规已更新为 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但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 仍沿用 76/768/EEC 的结构,并通过 ACC/ACSB 参考欧盟最新科学评估对成分表进行逐步更新。同时制定了一份东盟允许使用物质清单(附件VIII——东盟化妆品成分手册,下称“附件VIII”)。这也是企业进入东盟市场的基础合规前提。

2. 成员国特殊原料授权机制:

在统一清单之外,东盟允许成员国对特定原料给予国家级临时授权,但需满足三项要求:

  1. 授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或申请列入统一清单;

  2. 成员国必须对该授权原料生产的化妆品开展官方检查,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 此类化妆品必须带有授权文件中规定的专用标识,便于监管与消费者识别。

此外,成员国需在授权决定生效后两个月内,将决定文本转送东盟秘书处及其他成员国,实现信息互通。

在三年授权期限届满前,成员国可向东盟化妆品委员会(ACC)提交申请,将本国批准的清单外原料列入附件VIII中,并需提供充分的技术或安全性佐证材料,说明列入理由及原料拟使用用途。在ACC就列入附件VIII申请作出决定前,该国家授权可继续有效,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越南、泰国、印尼成员国要求解析

在东盟统一框架下,越南、泰国、印尼三国结合自身监管需求,对化妆品原料提出了更细致、更具针对性的要求,是企业出海东南亚需重点关注的核心市场。

(一)越南:规范命名+安全管控

越南通过《化妆品管理法令》《关于规范化妆品管理的通知》,对化妆品原料的命名、禁用情形及安全数据提出明确要求。

  1. 原料命名规范:成分名称必须使用最新版本出版物规定的国际化妆品原料命名(INCI),可参考《国际化妆品原料词典》、《英国药典》、《美国药典》等权威资料;植物及其提取物需使用学名(属、种)书写,植物属名可缩写;动物来源成分需准确标注动物学名。

  2. 非成分界定:明确三类物质不视为化妆品成分——原料中的杂质、因技术目的使用但不存在于成品中的辅助原料、作为香精溶剂或载体的必需原料,避免企业误判合规边界。

  3. 禁用情形:禁止使用已被生产国宣布禁止流通的化妆品原料,同时禁止进口、经营此类原料及相关化妆品。

  4. 安全数据要求:需提供原料安全数据,可基于供应商提供的信息、已公布的数据,或欧盟消费品科学委员会、美国化妆品原料评价委员会等权威机构的报告,确保原料安全可追溯。

(二)泰国:通报管理+细分要求

泰国依据《化妆品法令》《化妆品通报审核准则》(2021年修订版),对化妆品原料提出相关管理及要求。

1. 原料通报要求:专门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需按照化妆品产品标准进行通报,确保原料可监管。

2. 质量证明要求:原料必须附有质量检测结果、规格检验结果文件或分析证书,证明原料质量符合标准。

3. 名要求:原料名称必须使用INCI名称,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便于审核与监管。

4. 参考文献要求:审议原料时,主要参考CTFA手册、COSING数据库,以及可信学术期刊发表且经相关工作组批准的学术文件。

5. 特殊场景要求

  1. 未列入权威文献的原料:可附上其他可信学术文件,同时详细说明使用浓度及在配方中的作用,可加快通报审核速度;

  2. 药品类成分:如酒精、姜黄精油、尿素等已用于药品注册的成分,需提供补充说明明确产品归类为化妆品,产品中该成分浓度需低于药品注册浓度,且标注浓度百分比,产品标签需明确为化妆品,不得误导消费者;

  3. 禁用成分:含有白千层油(CAJEPUT OIL)的产品,不被归类为化妆品,禁止按化妆品销售;

  4. 动物来源原料:使用牛、山羊、绵羊来源的原料(非禁用物质),需提供制造商或生产国政府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明。

(三)印尼:安全优先+审批管控

印尼通过《化妆品成分技术要求》,以“安全、功效、质量”为核心,对化妆品原料提出法规要求和管理制度,加强化妆品标准化与监管,提升产品安全性。

1. 原料使用原则:除《化妆品成分技术要求》附录一中限用原料外,其他原料只要满足安全性、功效和质量要求,均可使用,但需提供科学或经验证明,且该证明需列入产品信息文档中。

2. 特殊原料审批:用作着色剂、防腐剂、防晒剂的附录一外的原料以及印尼天然原料,需获得BPOM局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3. 申请要求:企业需向BPOM局长提交化妆品原料使用安全性评估申请,同时提交行政文件(申请书)和技术文件(原料安全性、质量支持性等数据),确保原料安全可控。

三、总结:合规出海,把握“统一+差异”核心

东南亚化妆品原料监管的核心逻辑是“东盟统一框架+成员国差异化细则”:东盟搭建了基础合规标准,参考欧盟清单,同时赋予成员国一定灵活性;而越南、泰国、印尼三国则在命名、通报、审批、安全数据等方面,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各有侧重。

对于计划布局东南亚市场的化妆品企业而言,需先针对无INCI名称的原料向PCPC申请INCI名称,随后掌握东盟统一要求以筑牢合规基础,再结合越南、泰国、印尼等目标市场的具体细则,针对性梳理原料使用与申报流程,同时持续关注各国法规更新动态,避免因原料不合规导致产品无法上市或遭受处罚。

唯有精准把握各国原料要求,才能顺利打开东南亚市场,实现合规出海、稳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