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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例 | 涉嫌侵犯“凡士林”商标专用权,广州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被罚!

违法案例 | 涉嫌侵犯“凡士林”商标专用权,广州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被罚!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妆*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0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04

处罚机关: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云市监处罚〔2022〕00447号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5.04354

违法事实: 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妆*化妆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夏茅一社夏园工业区自编2号

法定代表人:陈*


       2022年05月20日,我局根据举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包材和标签实施扣押。经查明:2021年11月30日和12月08日,当事人生产带有“凡士林”商标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9122瓶,2022年1月15日和5月20日,生产带有“凡士林”商标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13033瓶。至2022年05月20日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售出带有“凡士林”商标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9068瓶,销售价格1.05元/瓶,售出带有“凡士林”商标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4931瓶,销售价格1.2元/瓶,获销售款共15438.6元。剩余未售出的带有“凡士林”商标“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50瓶、带有“凡士林”商标“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8100瓶及包材4000个、标签34卷被我局查扣。违法经营额25217.7元。


       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类商品上的“凡士林”商标,已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证号为第2023551号,注册人联合利华有限公司,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生产的“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和“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化妆品包材上使用的“凡士林”字样与联合利华有限公司注册的第2023551号商标相同,而且字形字体较大较突出,经商标注册人授权委托的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我局查扣的化妆品为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2. 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和《租赁合同》;

3. 2022011001 批记录、2022051201 批记录和备案资料复印件;

4. 2021112501 批记录、2021120301 批记录和备案资料复印件;

5.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产品GF00132020442302号检验报告(GF00132020442302号);

6. 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产品检验报告(GF00132021400582号);

7. 包材送货单、成品入库单、销售送货单复印件;

8. 询问笔录;

9.《鉴定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等材料。


       我局于2022年06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穗云市监罚告[2022]第003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当事人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查处,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规定的从轻情节选择处罚幅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销毁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白海豚凡士林滋养保湿霜50瓶、包材1900个、标签34卷;

三、没收、销毁侵犯“凡士林”注册商标专用权凯蒂娜凡士林烟酰胺臻养润肤膏8100瓶、包材2100个;

四、罚款50435.4元。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