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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检院: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认定首批重点实验室的通知》(国药监科外函〔2019〕82号)认定的实验室中文名称,我局确定了首批45家重点实验室和依托单位的英文名称,现印发给你们。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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