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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口岸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试点工作启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 年第 31 号)要求,现将在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口岸开展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从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口岸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试点实施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从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有关服务指南详见附件。
三、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在陕西省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咸新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口岸设立受理点,办理备案资料接收等相关事宜。
受理点名称: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政务服务大厅2层222号窗口
受理点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兰池大道兰池大厦B座
联系电话:029-33185241
四、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从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口岸进口相应产品。
五、后续产品需要自其他口岸进口时,应当注销备案产品信息,按照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申请化妆品首次进口行政许可获得批准后进口,或者在其他自贸试验区重新办理进口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进口。
六、境内责任人应履行承诺,建立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追溯和质量管理,承担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