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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升级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增加企业预留信息无法联系的处置功能。

部分企业预留联系方式或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导致监管部门无法有效开展备案后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

(一)检查单位通过备案信息系统告知栏通知企业,一个月内主动与检查单位联系。

(二)一个月内(系统自动计时)未与检查单位联系的,系统冻结企业的备案系统账号。

(三)自账号被冻结一个月内,企业可向检查单位提交书面说明并申请解除账号冻结。

(四)企业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监管部门不予解除冻结的,企业所有已备案产品信息由系统自动清理,不再供公众查询。

二、优化委托生产相关功能。

(一)委托生产的产品,委托方不进行自主生产的情况下,仅委托方进行了备案,受托方未完成关联备案的,视为尚未备案完成,系统不再生成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在此期间,委托方可对已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变更、注销等操作。

(二)存在委托生产情形的已备案产品,委托双方均可根据情况注销产品备案信息。

1.受托方进行产品注销后,系统自动发送信息告知委托方。

2.委托方进行产品注销后,产品状态变为“已注销”。

(三)存在委托生产情形的已备案产品,可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受托方,也可以由委托生产变更为自主生产。自主生产的已备案产品,也可以变更为委托生产。

三、调整网上产品备案信息公示内容。

(一)以套装形式备案的产品,备案信息中的不同配方分别显示。

(二)含有复配原料的备案产品,产品全成分中的复配原料以中括号“[  ]”进行区分。

四、实际生产企业在产品备案添加实际生产地址字段,具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企业变更添加生产地址。

五、根据企业和监管部门反馈的意见,对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其他相关功能和内容进行了优化调整。

具体优化升级内容,详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管理-企业端使用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