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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正式启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在更大范围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要求,近日,浙江省局发布了《关于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正式启动备案管理试点工作。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且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的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拟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口岸以备案方式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其境内责任人通过全国统一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备案凭证后方可开展进口贸易。为方便企业办理备案事项,浙江省局在舟山设立自贸区备案资料接收窗口,如资料符合要求,最快在资料提交五个工作日后即可完成备案。产品备案后,境内责任人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系统生成的备案凭证,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并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相应产品。进口化妆品的境内责任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对备案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确保化妆品的进口和经营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发生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时,境内责任人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并及时召回。 


      为确保进口化妆品质量安全,首次进口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管部门将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暂停进口销售等措施,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