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合规
检测/备案/注册
广州市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加强我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 第10号)有关工作要求,做好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后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和产品备案工作实际情况,要求我市企业进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时需一并填报有关产品检验信息,现就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我市企业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办理首次备案、继续生产、产品变更等业务时,需在“其他补充说明”栏目如实填报备案产品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全称、检验报告书完整编号和报告日期,格式按“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全称;报告号编号:检验报告书完整编号;报告日期:XXXX年XX月XX日”的形式(如:“检验机构:广州市XX检验中心;报告书编号:GDGF001201400001;报告日期:2016年12月31日”)。
二、如首次备案时已填报检验报告信息且检验报告信息没有变化,办理继续生产、产品变更等业务时不需重复填报;同一产品有多份检验项目相同的检验报告,可只填报其中检验日期最新的有效报告的信息;同一产品涉及多份检测项目不相同的检验报告,需逐份按格式填报。
三、如企业未按要求填报上述产品检验信息,我局将按照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情形,在5个工作日内驳回并通过备案系统信息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我局将随机抽选产品致函各备案检验机构核实备案产品检验情况,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产品检验报告将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