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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首次进口化妆品备案申报豁免期限将至

       2016年4月6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濒管办 密码局 1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化妆中列入清单中,但备注了“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除外”。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规定,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必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化妆品许可批件(其中,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为备案凭证)。根据上述规定,今后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许可批件(包括备案凭证,下同)。

为使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逐步适应监管要求,国务院批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设置了过渡期,在2017年5月11日前(含5月11日)暂不执行化妆品的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也就是说,2017年5月12日起,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的化妆品,没有取得许可批件,不得进口。

       而根据化妆品许可注册(或备案)的有关要求,取得化妆品许可批件需要半年到一年多的时间。现距离该项政策实施仅剩不到10个月时间,跨境电商进口化妆品企业应抓紧时间申报,以免到期延误市场销售机会。


来源:综普咨询技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