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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安评下稳定性、包材相容性及防腐挑战要求

引言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所于九月上旬在深圳成功举办“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培训班”。综普对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整理,结合当下备案注册中对安评的要求以及十月行业动态进行分享。

需强调的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审核老师的意见。如有疑问或需更多信息,欢迎随时与我们团队交流。

本文为第二篇内容,主要是稳定性评价、包材相容性、防腐剂挑战和其他相关问题

稳定性评价

Q:是否长期试验结束后才可提交注册备案申请?

A:注册备案人可在加速试验结束后提交注册备案申请,长期试验报告企业留存备查。

Q: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时间及不同时间点应如何设置?

A:化妆品稳定性评价目的是考察化妆品在一定温度、湿度等条件下随时间变化的规律,影响因素试验、加速试验、长期试验时间由注册备案人根据化妆品特性、包装材料等因素确定。需设置多个试验时间点研究化妆品的质量变化,时间点的设置应依据产品形态特点稳定性趋势评价要求等来设置。

Q: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稳定性评价要求是什么?

A:对配方体系近似、包装材质相同的化妆品,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稳定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

包材相容性评估

Q:制定《化妆品与包材相容性测试评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相容性技术指南》)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A:化妆品与其包材相容性试验是为考察化妆品与包材相互作用而开展的技术研究。由于包材的材质众多、形状各异以及被包装化妆品种类繁多,基于风险管理的原则,在参考药品和食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化妆品行业现状制定《相容性技术指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对产品包材评估后,可参考本指南开展相容性测试,从而加强化妆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化妆品使用安全性,指导行业关注化妆品中源于包装材料的潜在风险。

Q: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如何开展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评估?

A:为化妆品选择包材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化妆品的成分、风险等级等实际情况对化妆品与包材的相容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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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无法提供上述安全性评估资料或发现化妆品与其包材发生相互作用并对化妆品质量、安全产生影响时,应参考《相容性技术指南》开展相关研究。

 Q: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开展相容性研究时,对于配方体系近似的化妆品是否仍需要“一品一研究”?

A:对化妆品配方体系近似、与内容物直接接触的容器或载体包装材质相同且来源一致时,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根据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相容性开展评估工作,但需阐明理由,说明情况。

防腐剂挑战

Q:《化妆品防腐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为何推荐使用CMCC菌株?

A:《化妆品防腐挑战测试评估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推荐CMCC菌株作为测试菌株,主要基于购买流程的简便性和菌株的易得性。ATCC菌株虽然源自全球生物资源中心,但价格高昂,购买流程复杂。用户在购买ATCC菌株时,需要提供包括承诺书、申请表、单位简介、生物安全证书、产品转让协议和营业执照等多项材料,并接受中国海关的监管查验。这些要求对于国内大部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来说,无疑增加了很大的难度,导致许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难以获得。此外,综普提醒ATCC菌株的运输周期长,可能给试验带来不确定性。

相比之下,CMCC菌株作为国内的标准菌株,在价格上相对便宜且易于获得,同时其购买流程也相对简单,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和成本,更适合用于防腐挑战试验。

Q: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方法进行防腐挑战试验评价?

A:本《技术指南》作为非强制性参考文件,其主要目的是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开展相关测试时提供指导和建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和情况,选择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如ISO 11930)或者自建方法,对产品防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

Q:《技术指南》中是否可以增加混合染菌接种的方式?

A:混合菌接种可能导致试验结果与单一菌接种存在差异,增加结果评判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技术指南》中未采用混合染菌接种的方式,可以遵循国际标准的推荐做法。

Q: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防腐挑战试验的评价要求是什么?

A:对于防腐体系相同且配方近似的产品,可参考已有的资料和实验数据对产品防腐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形成防腐挑战评价报告,并提交其防腐体系和配方体系的说明材料。

其他相关问题

Q:毒理学试验是否都需要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A:(1)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2019年第72号)

化妆品企业应当依照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选择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前,应当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取得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需要。

(2)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2021年第31号公告)

毒理学试验报告和防腐、防晒、祛斑美白、防脱发功效评价等项目的检验报告,应当由取得化妆品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者符合国际通行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LP)等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

(3)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第51号公告)

化妆品安全评估中引用的参考资料应为全文形式公开发表的技术报告、通告、专业书籍或学术论文,以及国际权威机构发布的数据或风险评估资料等;应用未公开发表的研究结果时,综普提醒需经数据所有权方同意,并分析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等。

 Q:化妆品终产品安全性测试的适用原则和“含量较低”界定原则

A:充分考虑目前行业呼吁度及关切度较高的部分原料毒理学数据缺失、安全评估数据依然存在缺口的困难,根据《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提交指南》中的自查要点,明确化妆品终产品安全性测试的适用原则。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安全评估人员需对原料评估的数据类型和相关的毒理学数据进行充分的研究,如经自行判定无法采用《化妆品原料使用数据指南》中任一数据类型进行评估,在按照风险评估程序进行完整的评估时,确实无法査询到原料的部分毒理学终点的相关数据,同时原料在配方中的含量较低,不具有祛斑美白或者防脱发等特殊功效,且上述情形的原料个数不超过配方中总成分个数的10%,此时可进行终产品安全性测试,对终产品的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由于不同原料的结构和功能有较大差异,注册人备案人,或者安全评估人员需根据原料的结构特点、理化特性、产品类型、产品的作用部位和使用方法等因素对“含量较低”进行综合界定。

 Q:注册备案检验项目中的人体安全性试验是否可以在人体功效试验之后进行?

A:不可以。应先进行人体安全性试验再进行人体功效试验。

气雾剂的评估要点

①推进剂单独填报(含量合计100%)

②折算配方量与安全限量

③是否使用纳米原料、是否为儿童产品等

④若无法排除肺部吸入风险,需提供吸入毒性的安全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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