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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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化妆品新原料政策实施以来,原料商和行业从业者对于新原料普遍关注两个核心问题:“这个原料能不能按新原料申报?”以及“新原料需要做哪些毒理测试?”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在本文提供全面的解答和指导。
什么是化妆品新原料
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
调整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安全使用量等的,应当按照新原料注册、备案要求申请注册、进行备案。
化妆品新原料分类管理
备案管理: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新原料的判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1.在我国境内首次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 且其预期的使用方法、施用部位、使用目的符合化妆品定义的范畴。
2.调整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的使用目的或安全使用量等的原料。
3.虽已注册或备案,但尚未纳入《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的原料。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料,不属于化妆品新原料:
1.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的原料。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在选用该目录中原料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并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如需超“最高历史使用量”使用时,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证明其安全性。
2.包含于已使用类别原料中的具体原料。如目录中已收载了类别原料“胶原”,即胶原蛋白,表示为某一类别原料的总称,该类别原料包含了不同工艺来源如动物组织提取、基因重组的胶原,也包含了不同分型如I型胶原、III型胶原等。此外,《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收录的 “某某植物提取物”原料,例如“人参提取物”表示人参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若单独申报“人参汁”或者人参某个具体部位为新原料,则不予受理。
3.《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已规定为禁用组分的原料。如人的细胞、组织或人源产品;抗组胺药物;激素类物质等。
4.实际功能超出化妆品的定义范畴的原料。如具有“激活细胞”“再生细胞”“降低伤口部位的色素沉积”“促愈合作用”“促进重金属外排” 等具有医疗作用的原料。
不同情形的毒理学试验要求
当前法规将化妆品新原料分为以下六个情形:
情形范围差异
在于原料是否具备以下功能: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防脱发、祛痘、抗皱(物理性抗皱除外)、去屑、除臭。
2.情形1和情形4的区别、情形2和情形3的区别:
在于原料是否在境外上市化妆品中已有三年以上安全使用历史。
不同情形的毒理学差异
1. 风险等级与毒理学测试要求:
情形1具有最高的风险等级,因此需要进行最为严格的毒理学试验。这导致了其测试成本显著高于其他情形,大约是情形2成本的十倍以上。
2.情形3与情形2的比较:
情形3在毒理学测试方面比情形2少了一项重要的试验资料: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
3.情形4与情形2的相似性:
情形4与情形2虽然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区别,但所需提交的毒理学试验资料是一致的。
4.情形5与情形2的差异:
情形5比情形2少了三项关键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包括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以及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
5.最少毒理试验要求的情形:
其中,情形6如无紫外吸收特性和吸入暴露风险,只需做皮肤和眼刺激性试验,且该项毒理测试不仅周期较短,而且成本较低。与情形5相比,情形6少了两项毒理学试验资料: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和皮肤光变态反应试验。
通过以上差异点,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情形之间在毒理学测试要求和成本上的差别。
毒理测试Q&A
Q: 急性经口或急性经皮毒性试验,是急性经口毒性试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都要做吗? A:二选一即可。 Q: 皮肤刺激性和眼刺激性试验都要做吗? A:都需要做。 Q. 致突变试验包括哪些试验? A:至少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 Q: 吸入毒性试验是否需要做? A:吸入暴露风险评估既要考虑原料本身的理化性质,又要结合原料在化妆品中使用时的产品剂型、使用方法等因素。 Q: 亚慢性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可以选择28天经口或经皮毒性试验吗? A:不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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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提供的新原料基本信息、研发背景、最新研究进展,协助完成新原料研制报告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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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申请人编制质量控制标准,包括稳定性试验数据、质量规格指标及其检验方法、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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