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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配方表是产品注册备案过程中的核心资料之一,其填写的准确性与规范性直接关系到产品能否通过技术审评。为帮助企业正确填报配方信息,避免常见错误,本文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及《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等相关法规,对配方表的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进行系统梳理。
配 方 表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1.原料名称
配方原料名称应当使用《原料目录》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英文名称。配方中使用了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填写已注册或者备案的新原料名称。
作为着色剂使用的,在配方原料名称栏中填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使用着色剂为色淀的,应当在着色剂名称后标注“(色淀)”;使用纳米原料的,应当在此类成分名称后标注“(纳米级)”。
2.原料百分含量
配方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含量以质量百分比计,原料含量合计应为100%。
配方含有与产品内容物直接接触的推进剂的,推进剂组成和含量应进行单独填报,推进剂含量合计为100%,同时标注推进剂和料体的灌装比例。
3.配方原料使用目的
化妆品注册人应根据原料在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其主要使用目的。
宣称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抗皱、去屑、除臭功效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适用于特殊人群除外),应在配方表使用目的栏中标注相应的功效原料,如果上述需标注的功效原料不是单一组分,应当在使用目的栏中明确其具体的功效成分。
4.配方表备注栏
对配方表中填写的原料进一步说明的内容,应在配方表备注栏中予以标注。
例如:
● 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原料的,应当标明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 使用变性乙醇原料,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 使用类别原料的,应当说明具体的原料名称;
● 使用直接来源于植物的原料,按照《原料目录》的说明标注原植物的具体使用部位;
● 产品配方表中仅填写“香精”原料的,产品标签标识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以及进口产品原包装标签标识含具体香料组分的,应当在配方表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 配方原料名称相同但分开填报的,在配方表备注栏简要标注分别填报的原因,如原料具有不同的分子量、不同商品名等;
● 使用的着色剂为色淀的,应说明所用色淀的种类;
● 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 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应当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并提供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相关文件。
案 例



常 见 问 题 解 答




化妆品配方表的填报是一项严谨的技术工作,涉及法规、原料、工艺等多方面内容。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建立健全原料与配方的内部审核机制,确保配方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与完整性,为产品的顺利上市奠定坚实基础。
如您在填报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可以及时咨询我们,以获取准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