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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有学者认为化妆品根据不同的使用方法和不同使用人,还有使用目的及产品性质等四方面的内容,评价化妆品是一种精细日用化学品,是一种知识密集型的高科技产品,而从其属性而言具有安全性、有效性和稳定性,并且把安全性放在首位’。

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认为化妆品应是使用涂、抹、洒等覆盖个人体表,以达到美化人体、修饰改善个人体表、体味的精密化工品,从规定和常识而言,实际上就是以“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一种化学工业品(或精细化工产品)。虽然没有指出化妆品的相关属性,但是我们可以认为,作为人体表面的可能部位以覆盖(涂抹、喷洒应认为是一种覆盖形式)的要求进行清洁、保养、美容、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等,它具有直接接触人体皮肤甚至可能接触人体内部的化学工业品,其安全稳定是必然的要求。


      目前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将化妆品主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也称之为一一般用途化妆品),这种分类方法在学界也被称之为化妆品的法定分类法。同时《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名指南》规定,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主要是指发用的、护肤的、彩妆的、指(趾)甲的及芳香化妆品等五大类;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主要是以涂、抹、洒无功能性产品覆盖个体表面;而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法条的规定,“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具有一一定的功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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