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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意!省局提醒未按要求做好资料补录的产品应暂停生产或进口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   告


2022年 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以下简称第35号《公告》)、《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以下简称第77号《公告》)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要求,保障我省化妆品注册备案新法规顺利平稳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第35号《公告》要求,在原注册备案平台已经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通过新注册备案平台,在2022年5月1日前提交产品执行的标准和产品标签样稿、填报国产普通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上传特殊化妆品销售包装的标签图片。对于在2022年5月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资料补录的备案产品,应当暂停生产或者进口,相关备案产品完成资料补录并经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或者进口。


  二、根据第77号《公告》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要求;此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办法》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三、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应当尽快按照第35号《公告》以及第77号《公告》的规定和要求,对名下备案产品进行自查,确保按期完成备案年度报告、历史备案产品认领、备案资料补录、产品标签更新等相关工作。不再继续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及时通过普通化妆品新备案平台主动申请注销;未取得普通化妆品新备案平台权限的,应当及时提交书面材料向所在地市级药品监管部门申请注销。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备案产品,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特此通告。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