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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优化评估工作结论,国家药监局将《眼科晶状体超声摘除和玻璃体切除设备》等86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附件1)。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代号由YY改为YY/T,标准顺序号和年度代号不变。同时,将《肝脏射频消融治疗设备》等6项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在研项目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在研项目(附件2),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 件:
国家药监局 2022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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